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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勞動部有關移工聘僱期滿離境前未提供勞務期間得否向雇主請求報酬疑義案之釋文,詳如說明
說明:
一、法規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本法規定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其變更亦應由勞雇雙方重行協商,雇主不得逕自為之。
(三)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項規定略以,雇主聘僱移工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